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医学会 作者:江苏省医学会 浏览:2488次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5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抄送:南京军区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六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当年未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七条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学分授予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但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参照以下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