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
来源:江西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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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7日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特重新修订本学分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学分合格标准如下:
(一)年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接受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要求如下:
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
|
学分类别
|
国家级
学分
|
省级学分(或省级以上)
|
市级学分(或市级以上)
|
县级学分(或县级以上)
|
单位级
学分
|
总学分
|
省直医疗卫生
单位继教对象
|
5
|
10
|
-
|
-
|
10
|
25
|
市直医疗卫生
单位继教对象
|
5
|
5
|
5
|
-
|
10
|
25
|
县直医疗卫生
单位继教对象
|
5
|
5
|
-
|
5
|
10
|
25
|
(二)阶段性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参加公共科目培训应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学时数,参加卫生专业科目培训应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学分数。
(三)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培训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或按本标准的学分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2、参加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如“双卫网”等远程医学教育机构举办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作为主讲人参与编制远程教育课件,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学时数授予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需经江西省远程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远教办”)审核确认。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
(1)参加省人事厅审批的继续教育项目,按省人事厅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2)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专题讲座,按3学时1学分,主讲人1学时1学分。
(3)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 一个月以内按6学时1学分,一个月以上12学时1学分,主讲人1学时1学分。
(4)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如通过“双卫网”等举办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作为主讲人参与编制远程教育课件,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学时数授予学分。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需经省远教办审核认可。
2、学术会议
经单位同意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并在会上有论文交流者,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国际性会议一次6学分,全国性会议一次5学分,区域性会议一次4学分,省级学术年会一次3学分。
3、学术论文
在各类杂志上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杂志类别
|
论文 、综述
|
译文、病例报告等
|
作 者 排 序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SCI收录的期刊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核心期刊(以当年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
8
|
7
|
6
|
4
|
3
|
2
|
其他公开发行期刊(有ISSN和CN刊号)
|
6
|
5
|
4
|
3
|
2
|
1
|
4、论著、教材
出版论著、教材按每1000字1学分,发表译文按每1500字1学分。
5、科技项目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在立项当年和结题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负 责 人 排 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国家级课题
|
7
|
6
|
5
|
4
|
3
|
省、部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市、厅级课题
|
5
|
4
|
3
|
2
|
1
|
6、科技成果
科技项目通过成果鉴定、省级新技术验收或获得专利按以下评价水平授予学分:
评价水平
|
负 责 人 排 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国际领先
|
25
|
23
|
21
|
19
|
17
|
国际先进
|
23
|
21
|
19
|
17
|
15
|
国内领先
|
21
|
19
|
17
|
15
|
13
|
国内先进
|
19
|
17
|
15
|
13
|
11
|
省内领先
|
17
|
15
|
13
|
11
|
9
|
省内先进
|
15
|
13
|
11
|
9
|
7
|
7、科技奖励
科技项目获各类科技奖励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奖励类别
|
负 责 人 排 序
|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国家级奖
|
一等
|
34
|
31
|
28
|
25
|
22
|
|
二等
|
31
|
28
|
25
|
22
|
19
|
省、部级奖
|
一等
|
31
|
28
|
25
|
22
|
19
|
|
二等
|
28
|
25
|
22
|
19
|
16
|
|
三等
|
25
|
22
|
19
|
16
|
13
|
市、厅级奖
|
一等
|
25
|
22
|
19
|
16
|
13
|
|
二等
|
22
|
19
|
16
|
13
|
10
|
|
三等
|
19
|
16
|
13
|
10
|
|
8、外出学习(长期)
外出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按一个月2.5学分授予。
9、专题报告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2000字1学分。
10、其他
凡未包含在上述项目内,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授予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由各设区市卫生局参照本标准制订相应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
(四)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由县卫生局参照本标准制订相应的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
(五)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由各单位参照本标准制订相应的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
三、各市、县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学分标准制定相应学分标准,并报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赣卫教发[1997]第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