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南省卫生厅 浏览:3107次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湘卫科教发[2001]6号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切实搞好我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从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全省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第五条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同时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第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1、贯彻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3、负责我省上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

   4、负责I类学分的授予;

   5、组织编写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开展远程教育;

   6、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7、负责我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

   8、对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9、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外出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九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要建立分工负责的制度,密切协调,形成合力,从制度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各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同时,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技人员。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各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教育对象所从事的专业和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应有明确的选题,制订严格的自学计划,学习完成后,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一篇文献综述,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可授予Ⅱ类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每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一月内完成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查与确定,由省卫生厅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级、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四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避免盲目性。

   第十五条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临床学院、科研院所和省属专科医院在做好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利用其师资力量与教学资源,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要在办班结束前,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员进行考核,发放《学分证书》。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与审核的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证书》和《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双证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学分证书》。I类学分的《学分征书》必须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签章方可生效。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学分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双证登记管理办理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工类学分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每年不少于8学分,市(州)、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每年不少于10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要将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与学分获取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评选、职务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技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时,必须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凡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也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对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不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不得评功授奖,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与评估制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督导。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积极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班,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均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按医疗收入的1—2%列支,同时采取其它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切实保证每一个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有一次参加Ⅰ类学分项目班的机会。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一般不超过学费的20%.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单位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护理人员(含中医护理人员、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举办护理学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批、学分授予等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全省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虽属毕业后教育范畴,但为方便管理,也将其纳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并将其培训合格作为晋升主治医师技术职务、评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卫生厅原颁布的《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方案》同时废止。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