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卫生厅 作者:行政审批科 浏览:3083次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依据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原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09号)和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主要通过各类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非学历教育形式,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人员、公共卫生人员、高层次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 

    第三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施教。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学以致用。以提升卫生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能力为导向,指导卫生人员将所学知识理论有效转化为实践能力,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开拓创新。以满足岗位需求为目的,不断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更新教育内容,创新培训手段,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指国家财政支持的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以及经省卫生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各处室(单位)主管、各地各相关单位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培训。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六条  成立湖南省卫生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教工作的厅领导担任组长,有教育培训相关任务的处室(单位)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厅科教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培训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统筹管理,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培训工作整体效能。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年度教育培训项目计划,总结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教育培训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教育培训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教育培训执行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厅科教处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的协调、规划和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培训项目经费预结算和审核监督;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督导工作。 
厅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含境外)合作教育培训项目。 

    第九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依照《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卫生厅教育培训项目计划,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杜绝重复培训、低效培训。严格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实现培训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四统筹”。凡以省卫生厅名义举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班,一律按照“培训计划统一归口、责任处室组织实施、培训单位具体承办”的要求举办。

    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开展的教育培训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内容包括:培训依据、承办单位、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拟授学分、经费来源、评估方式等。财政支持经费的教育培训项目,须经厅规财处审核签署意见。 
领导小组于每年2月底前对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各责任处室(单位)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工作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处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办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方案以及经费来源,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以省卫生厅名义举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班,根据培训内容,原则上由厅培训中心或行业学(协)会承办。 承办单位根据省卫生厅公布的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师资、教学方式、组织管理等,并填写《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于培训开始前10天送省卫生厅项目责任处室(单位)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提供培训条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并按要求进行学员满意度问卷调查。 
培训结束后10日内,承办单位应向项目责任处室(单位)提交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学员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学员情况登记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培训教材、培训日程、考试考核结果等,经责任处室(单位)审核后,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培训经费管理。以省卫生厅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培训责任处室(单位)根据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提出预算方案,厅规划财务处依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经费安排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项目,省卫生厅不予安排经费。 

    对确需收费的培训班,必须事前报批。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项目、标准、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并开具专用收费票据。培训收费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报酬、租用教室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培训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培训经费监管,承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要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并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和厅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擅自以省卫生厅名义组织培训,违规使用培训资金,违规接受企业赞助,违规向培训对象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质量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管理。项目责任处室(单位)要根据教育培训项目的基本要求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督导措施,对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师资、资金使用管理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终末质量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