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从今年起离休人员医疗费节余归己
浏览:2081次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3日

    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制定的参加医疗统筹离休人员医疗经费预缴和奖励办法已获政府批准,从今年起,离休人员当年节余的医疗经费可归己。

    据悉,《关于参加医疗统筹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实行预缴和建立定额奖励机制的通知》对医疗经费征缴和奖励办法作了规定。今后,参加乌鲁木齐市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征缴方式,将由统一征缴调整为预缴,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2008年,乌鲁木齐市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费预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2万元。离休人员当年医疗费实际支出高于预缴标准时,通过调整次年预缴标准解决;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与此同时,乌市还建立了参加医疗费统筹管理的离休人员定额奖励节余归己的激励机制。每年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使用情况,以老红军每人每年2.1万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万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将上年度定额节余部分发放给离休人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