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解释为何国内医院不允许患者带走病历
浏览:2476次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3日

    近些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让人们将目光集中在了“病历”上,尤其是去年的“孕妇事件”,让人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病历,甚至有人发出疑问:“病历是患者就医时的全程记录,连病历本都是患者购买的,患者有保管的权利,可为何就是带不走自己的病历呢?”

    日前,对于多数患者的疑问,一名临床医生站了出来,他结合现有的政策及现实的医疗环境,告诉了我们为什么不能带走病历的原因。

    医生解答

    为何不让带走病历

    有患者认为,获取并保管自己的病历,是看病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病历是什么?是有关患者个人疾病的信息,是一种非常隐秘的私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它是受民法甚至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

    针对患者们的疑问,医生认为,公民有权获取自己的病历,这个观点没有什么特别的疑问。门诊病历都是由病人自己保管的,这里争论的应该是住院病历。我国病历管理行政法规规定,患者有权获取自己住院病历的客观资料,患者如果想查看自己的病历,需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到医务处开证明,再到病案室复印。手续虽然有些麻烦,但也有必要性。因为履行这样的手续,正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体现。否则谁都可以复印你的病情资料,有何隐私可谈?其次,一般情况下,病人不可取走及复印病历中主观的资料,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内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患者才有权知道这些信息。指的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时,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医院自证无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如果涉及医疗纠纷,病历的主观部分应该提供给司法部门。这一规定对医院的约束是强制性的。去年2月18日《新京报》就报道过一个例子,北京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因为医院未能及时封存病历,导致未封存病历被涂改,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为此被患者告上法庭,医院最后败诉,被判以36.5万余元的赔偿。 

    至于为何不适宜由患者保管自己的住院病历?首先,病案资料其实不仅是患者个人疾病的一种信息,还因为其中医疗部门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记载的病人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是一种珍贵的历史临床资料,有相当的学术意义,因此它也被纳入档案的一个类别,是医疗档案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是一家医院医疗水平及其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也被作为我国卫生医疗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其次,病历资料既可为医院的诊疗、科研、教学提供科学依据,又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适宜由个人保管。从这些内容而言,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比之由患者保管,还是利大于弊的。

    现实医疗环境

    很难让患者带走病历

    很多患者认为:“病历归还给个人保管,有利于提高医生的责任。一些医院不愿把病历拿出去,是怕医院的医生对病人若有处理不当,可以“家丑不外扬”。医生对疾病的处理是非常专业的,病人不可能知道有何不当。如果病历由个人保管,并向其他医院的医生开放,就等于一个医生的诊断可能受到别的医生的监督,这有利于提高医生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