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流疫苗接种陆续展开 3岁以上人群均适用_医教在线
浏览:1900次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3日

中新网9月23日电 今天卫生部发布《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疫苗的适用对象是年龄为3岁以上的人群,2009年9月中下旬起,在重点人群开始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意见》要求,各地考虑在疫情较重、人口密集、人口流动性大的地区优先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在关键岗位的公共服务人员、学生及教师和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优先接种,具体实施细节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确定。针对孕妇人群对疫苗的使用意见,卫生部表示将根据国内外的临床实验进展,适时提出。《意见》最后强调,接种必须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并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工作人员应事先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相关情况,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受种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接种时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接种后现场留观30分钟。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癔症,实施群体性接种时,应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意见》明确指出,以下七类人群,禁止接种使用疫苗:1、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3、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4、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5、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6、年龄小于3岁者;7、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对于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意见》标明,局部反应常见疼痛,偶有红肿;全身反应,常见发热乏力、头晕恶心,偶见咽喉疼痛、活动异常(活动减少/增多)、腹泻过敏等,反应均以轻度为主,主要发生在接种后24小时内。 《意见》规定,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配备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他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意见》要求实施接种的地区,应通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系统开展网络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妥善做好鉴定和处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接种工作紧急叫停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所出现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确保接种安全,同时做好疫苗接种的督导和评价工作。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