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被OTC“指南”指向“北”
浏览:767次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3日
莫被OTC“指南”指向“北”


  提醒一:OTC目录及使用说明书要有法律性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了哪些药品必须或只能在医师处方下使用和出售,这就是处方药的法律属性。在国外,处方药如不凭处方任意销售,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他们买枪支容易,买处方药则难。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而批准公布的OTC,就具有OTC药品的法律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意划定。在早期的一些OTC专著中,曾有学者及出版社将一些常用药主观地划为OTC,仓促地印出专著,如红霉素、青霉素、头孢拉啶、胃复安、降压灵等等,这些早期著作至今还在某些书店、社会药店中的书架上陈列,等待出售或参阅,产生了不少混乱和误导。

  另外,OTC使用说明书也是具有法律性的,因为说明书是国家药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医药学专家,在生产企业报送的使用说明书基础上,按照国家对OTC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审定、批准公布的。因此其中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用量用法、不良反应等都具有法律性,不容删减或增加,学者们的著作既然冠以“中国OTC”等名称,就应对每个药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用量用法等,严格按国家规定内容撰写,不得任意增减。

  提醒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划分的标准依据

  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有上万种,哪些能作为OTC,不是由个别药学专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而是由SFDA组织有关部门和全国医药学专家进行遴选,并上报SFDA批准公布的,其遴选标准是“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具体操作是在这一原则基础上,依据品种、适应症、规格、剂量、疗程及给药途径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因此就需要明确哪些适应症是属于OTC范畴,哪种剂型、什么剂量及疗程符合OTC安全、有效、方便的要求。OTC药品虽是常用药,但常用药不等于都可以成为OTC,写书的作者们必须明确不能按常规写药理学、药物学的规律撰写OTC专著。有的人误认为只要按国家公布的OTC目录,内容由我自由发挥,这是错误的,确有个别专著,名为OTC指南,实为常用药物(处方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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